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作,优化投资结构,发挥工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武汉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武发〔20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政策
(一)各区新引进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区。
(二)现有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新增两税市级留成的50%部分返还给所在区。
(三)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以及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二、项目认定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武汉市工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实施地点为武汉市行政区域,项目实施企业在武汉市缴纳税收;
(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2002),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项目;
(四)项目签约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以后。
三、投资额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投资额是指企业在我市新投资项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及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在考核计算投资总额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