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企业等级。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前完成。
2县级审核。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后,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评估得分和审查意见,向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申报。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告,并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完成。
3市级审核。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后,达到A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签署评估得分和审查意见,向湖北煤监局申报。B级等级企业由市(州)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告。B级及以下等级企业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备案。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
4省级审查。由湖北煤监局会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等部门对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经审查认定后,达到A级或者示范矿井等级的企业,由湖北煤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公告并颁发匾牌。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6月底前完成。
已连续两年被命名为“湖北省煤矿示范矿井”,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不再进行评估,直接按示范矿井等级申报。
三、分类监管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等级,按照“巩固A级、发展B级、整顿C级、淘汰D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监管监察。
分类监管监察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煤矿安全程度等级立即降级:发生一般事故的,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事故的,降低两级;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降至D级。因发生死亡事故造成安全程度等级降级的煤矿,以降到D级为止。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按照动态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程度等级进行分类监管监察。在煤矿出现瓦斯、水害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被举报有违法生产的情况下,各级监管部门应当随时组织检查。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程序依法监管监察:
1A级及以上矿井。对示范矿井、A级矿井,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鼓励、支持、帮助其健康、安全、和谐发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县、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同)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1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科技扶持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取得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直接延期并优先办理;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活动中优先考虑;优先安排节后复工或因政策性停产后的复工检查验收。煤矿示范矿井在无全省性安排停产等特殊原因时一般不予停工停产,A级及以上矿井在无全市(州)性安排停产等特殊原因时一般不予停工停产,以此保障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