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煤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72号)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的意见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
2010年,湖北煤监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各地认真组织,强力推进,初步建成了一批具有湖北特色的示范矿井,全省煤矿装备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安全形势保持了相对平稳的态势。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矿井标准及等级
根据《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湖北煤监局另行印发),按照得分的高低将煤矿矿井分为五个等级:
1示范矿井: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A级矿井。其中,2011年度评估为A级,且2010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可评为2011度示范矿井。
2A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
3B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
4C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
5D级矿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井。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期为该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申报、审核与认定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及分级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县(市、区)、市(州)和省三级审查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