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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1〕871号 2011年7月5日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由相应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或取得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资格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相应专业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或取得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资格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规范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可从事同等级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其节能评估专业与工程咨询专业一致。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专业以我委公布的专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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