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35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