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第五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本市(地)及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的时间、相关要求等,并于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