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深入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考核评估,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定期对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县级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全省考核指导意见,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省级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方法和周期
(一)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二)考核周期原则为一年。从上年第四季度到本年的第三季度。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11月底完成考核工作。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卫生部门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和部门单位奖惩的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扣减当年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各级卫生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考核结果自动生效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与医改重点任务指标一起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证考核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