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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卫办发〔2011〕35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考核办法,有效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与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科学规范、准确合理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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