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使三类岗位的人员结构与规定的结构比例相一致。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学校,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3至5年内消化到位。
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职务序列,在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批。
(五)关于岗位工资兑现起始时间问题
凡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学校,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六)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
(二)岗位设置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衡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湖南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4、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5、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
6、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7、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8、湖南省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比照岗位等级审核表
附表1
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
学 校 类 别
| 高 级
|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
| ≤
| ≤
| ≥
|
高等学校
| 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和省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
| 18
| 27
| 45
| 10
|
具有博士或硕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
| 15
| 27
| 45
| 13
|
其他本科院校
| 10
| 27
| 45
| 18
|
国家级示范性(骨干)高职高专
| 8
| 27
| 45
| 20
|
其他高职高专
| 6
| 27
| 45
| 22
|
义务教育学校
| 初中(特殊教育学校)
|
| 10
| 50
| 40
|
小学
|
|
| 60
| 40
|
中等职业学校
| 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 30
| 45
| 25
|
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
| 20
| 50
| 30
|
普通高中
| 省级示范性高中
|
| 35
| 35
| 30
|
其他高中
|
| 25
| 45
| 30
|
幼儿园
|
|
|
| 45
| 55
|
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教授级高级讲师,小学、幼儿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职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附表2
湖南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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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 单位主体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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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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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数
|
|
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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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人员(=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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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加2006年工改人员
|
| ②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人员
|
| ③2006年工改后自行招聘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说明:1、单位规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的填写,未明确的填写“未定”。2、单位主体岗位填写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种。3、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按编办和主管部门明确的填写。4、管理人员不论是否获得专技职务,都填入“管理人员”类,工勤技能人员不论是否聘用在管理或专技岗位,都填入“工勤技能人员类”。5、现有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6、“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包括通过调配、上级任免、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等途径进入的人员。7、此表一式3份,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