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