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为政府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试点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和加具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三)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报文件。各地级以上市及试点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或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表(见附件1)。由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2。
请你们抓紧组织项目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于8月15日前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3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表
2.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 项目主要内容、产出及实施效果 | 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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