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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函〔2011〕18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131号),为做好2011年我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推动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结合经省政府同意的《2011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可上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今年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低碳发展基础性研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城市(县、区)低碳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其他根据低碳发展工作需要开展的研究项目。

  (二)建立完善低碳发展管理工作体系。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监测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等低碳发展管理工作体系建设项目。

  (三)低碳发展示范项目。主要包括低碳园区、社区建设或改造、企业践行低碳发展模式的项目,项目应具有较突出的社会效益,对本地低碳发展有一定引导、带动作用。

  (四)低碳技术研发推广。主要包括低碳发展重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五)低碳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低碳化发展以及推动能源、交通、建筑、消费等领域向低碳转型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申请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支持领域。项目必须是符合上述领域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或建设项目,有利于推动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符合低碳发展的内涵和要求。属于省直部门自身工作职能的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实施方案可行。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设内容充实具体、特点突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资金预算或筹措方案合理,产出或建设目标明确。

  (三)实施条件具备。对于基础性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良好的研究基础,项目负责人已在相关领域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并带领了一支专业高效的研究团队;对于其他建设项目,项目已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或服务场所用地、环评、建设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2-3年内可基本建成或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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