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举报与奖励
第十二条 发票违规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给有权查处的单位处理;属于现场举报的,应立即将举报内容通知相关调查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 发票违规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单位的发票违规管理部门即可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经办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身份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举报事实与查处结论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发票违规案件举报奖金由区县局向同级财政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一)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
(二)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举报奖金300元;
(三)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5000元)的,举报奖金500元;
(四)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举报奖金1000元。
第十六条 同一发票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举报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领奖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举报人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