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发票举报管理、受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在工作时间内(含午休)接到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 罚 则
第七条 发票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一)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15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重复使用发票或以收据、欠条、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或者虽可跨区域使用但未向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虚开发票。
1.虚开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