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依据新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处罚标准不含应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四条 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规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税务所开展发票违规调查处理;法规部门负责税务所无处罚权限发票违规案件的审查并以区县局的名义进行处理工作;税务所负责所辖区域发票违规行为的受理、违规调查处理、处罚权限内的处罚工作及举报奖金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