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
(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组成)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更新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评审前完成。省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公示结束前完成。省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公示。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三)已报送备案至备案回复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完成。省认定机构及时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该企业报送备案的申请,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回复后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完成。省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当年发生名称变更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以上各阶段,更名企业须及时完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相关操作。
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须提交材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若知识产权变更材料不能及时提供,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更名之日起3个月后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打印材料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变更登记表等,材料中须表述清楚变更前后企业各项信息的具体内容);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