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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参与编制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环境保护计划;负责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平衡;负责拟订垃圾、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提出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参与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研究拟订有关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负责项目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三)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产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信息化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组织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专项的实施;提出工业和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核准审查意见,并负责项目报批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工业项目主要要素指标分配计划,规划和推进重大项目布局和前期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全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铁路、民航、岸线利用、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公路、水路、城市以及交通战备等专项规划;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交通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提出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负责项目报批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平衡全市交通发展中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沿海水域岸线使用;组织协调交通对外合作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及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全市劳动保障、收入分配、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体制改革和配套政策;提出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负责项目报批和监督管理;综合平衡用于社会事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相关领域发展基本状况评估和考核工作;负责拟订市实事工程及有关实施计划、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承担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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