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2.增加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
3.增加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的职责。
4.增加牵头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5.增加牵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责。
7.增加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能源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综合协调实施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