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组织对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牵头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承办市直单位工资统发和各项福利事项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城乡居民、被征地者的养老保险(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的调整办法;负责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及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的政策和管理;拟订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和办法;负责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定点资格认定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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