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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3.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推进加大各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引导民办学校重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强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条件。

  4.加强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学校应建立收费经常性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完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及收费行为,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1.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等问题。今年,本市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正常的捐赠收入(包括钱、物等)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规范管理。

  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或转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2.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并根据国家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研究制定实施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困难幼儿资助等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精神,切实纠正在招收外国学生(幼儿)中的乱收费行为。

  3.努力化解、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按照本区(县)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与择校相关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该校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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