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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二个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二个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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