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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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