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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旅〔20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渝府令〔2010〕238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针对旅游行政处罚上限在2万元以上的裁量权制定,涉及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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