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旅〔20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渝府令〔2010〕238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针对旅游行政处罚上限在2万元以上的裁量权制定,涉及国务院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三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
十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
六十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