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职业培训联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职业培训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参与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培训联盟。充分利用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相联合的职业培训网络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职业培训。发挥工青妇及行业组织的组织优势,动员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积极参与培训,用好其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采取企业办学和院校设厂双轨培训模式,合作共建实训基地(中心)。
(四)规范职业培训和鉴定管理。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认定一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示范机构,完善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鉴定质量。
六、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各地要整合各项职业培训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财政性职业培训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用于技能型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也没有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按国发〔2010〕36号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培训资金实名管理制度,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以及申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跟踪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骗取、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强化绩效考核,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