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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技能普及计划。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城乡应届初高中和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各类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参加各项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均可按规定领取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政府向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卡)的办法,简化补贴方式。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二)实施岗位技能提升计划。企业要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到职业技术院校接受多种形式的技能训练。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期间,企业要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费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积极探索政府补助资金直补到企业和个人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自办培训实体或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等方式,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南粤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广东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推动职工积极参与技能培训。

  (三)实施创业技能引领计划。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制订创业培训服务标准,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整合社会资源,创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构建创业能力测评、项目推介、成果展示和培训服务公共平台。开展以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为重点的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四、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院校。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指导职业技术院校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接受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高校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到职业技术院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取得相应学业学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省教育厅制订。

  (二)鼓励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完善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师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信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参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平等待遇。加大民办职业培训品牌培育力度,“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30家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高新技术区或产业园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或大学生就业前实训示范基地,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培训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使用的办法,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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