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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渝食药监[201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0号令),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6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的审查。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小餐饮申请餐饮服务临时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依法不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除外);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形图、平面图、平面布局图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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