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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的;

  3.多次收购的;

  4.一次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多次收购的;

  3.一次收购物品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制止的;

  (三)造成文物、名胜古迹损坏后果的;

  (四)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二)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三)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四)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无证偷开机动车的;

  (六)多次偷开的;

  (七)曾因偷开、无证驾驶被处罚,再次实施的;

  (八)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九)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破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矛盾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实施的;

  6.多次实施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法停放尸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3.停放两小时以上的;

  4.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5.社会影响恶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初次实施卖淫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系生活所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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