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下列情形属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影响较小的;
2.主动配合查处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下列情形属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改正的;
3.擅自经营、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的;
4.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四)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继续作案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长期实施犯罪行为的;
(三)出租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
(四)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九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的;
2.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情形发生的;
2.致使赃物无法追回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
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收购物品的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3.多次收购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