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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哄抢后隐藏赃证物的;

  6.个人哄抢数额一百元以上的;

  7.有哄抢前科劣迹的;

  8.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四)“抢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抢夺的;

  2.驾车抢夺,尚未构成犯罪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坏的;

  6.抢夺数额在两百元以上的;

  7.抢夺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抢夺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敲诈勒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敲诈勒索的;

  2.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敲诈勒索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4.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百元以上的;

  5.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6.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经劝阻,仍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

  3.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实施阻碍行为的;

  2.实施吵闹、谩骂、无理纠缠行为的;

  3.经劝阻仍然阻碍执行职务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6.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7.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纠集多人阻碍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4.经劝阻,仍实施阻碍行为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故意毁坏警戒带及相关设施等手段冲闯的;

  2.聚众冲闯的;

  3.不听劝阻,冲闯、跨越、钻越警戒带、警戒区的;

  4.经劝阻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招摇撞骗”,“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影响较小且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二)社会影响较小且能主动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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