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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小影响的;

  2.主动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强迫劳动”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3.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

  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满两小时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搜查人主动提出搜身的;

  2.对被侵害人格尊严影响较小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实施的;

  (三)给他人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

  (二)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被侵害人的过错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五)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情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恶劣,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2.向多人或多次裸露的;

  3.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4.伴有言语挑逗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二)“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强制、公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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