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条的“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小影响的;
2.主动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强迫劳动”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3.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
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满两小时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搜查人主动提出搜身的;
2.对被侵害人格尊严影响较小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实施的;
(三)给他人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
(二)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被侵害人的过错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五)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情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恶劣,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2.向多人或多次裸露的;
3.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4.伴有言语挑逗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二)“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强制、公然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