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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辱骂、推搡管理人员,造成入口秩序混乱;

  2.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受伤, 或者安检机器、其他物品损失的;

  3.强行进入活动场内,拒绝、抗拒接受安全检查的;

  4.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民警劝阻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物品,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2.燃放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燃放物品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

  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展示侮辱性物品,致使场内观看或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3.引发群体性事端的;

  4.侮辱人格、国格,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攻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使用暴力,造成人员受伤的;

  3.聚众实施围攻行为的;

  4.围攻外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向场内投掷杂物,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多次投掷杂物,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的;

  (二)多人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实施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六)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八)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九)实施寻衅滋事,不听民警劝阻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造成后果的;

  (二)造成后果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实施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干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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