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九)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一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2.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伤害;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办公、生产用具等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造成重要文件、资料损毁无法弥补的;

  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6.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7.以丢弃老、弱、病、残、孕、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8.在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9.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

  10.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1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12.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恶劣影响,时间较长的;

  2.采取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等方式,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影响恶劣的;

  3.阻碍、抗拒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的;

  4.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6.市级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会议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7.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

  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2.在非站点强行下车或采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4.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等行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伪造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故意使用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或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侮辱、贿赂、散布谣言等手段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4.实施违反选举程序、纪律要求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