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无合法用途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初次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被公安机关处罚后拒不改正或再次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物品销售单位初次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1.易制毒化学物品销售单位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十二条 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1.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2.因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十三条 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