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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两次以上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教唆、引诱、欺骗两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吸毒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近亲属之间容留吸毒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容留一人次吸毒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容留二人次以上吸毒的;容留他人吸毒获利的;提供吸毒工具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介绍买卖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近亲属之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介绍一人次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介绍二人次以上买卖毒品的;介绍未成年人买卖毒品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因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具有合法用途的;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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