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持有鸦片一百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项所称其他毒品,是指诸如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二十克,大麻油八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大麻脂一千五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可卡因五克以上不满十克,吗啡十克以上不满二十克,杜冷丁二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毫克以上不满二毫克,氯胺酮、美沙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咖啡因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罂粟壳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等情形。
第十九条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提供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因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二)被引诱、教唆吸食、注射毒品的;初次吸食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两次以上吸食毒品的;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胁迫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下列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教唆、引诱、欺骗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