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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三)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五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一百克的、罂粟幼苗不满五十株、大麻幼苗不满五百株的,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五克以上不满二十克、大麻植物种子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罂粟幼苗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大麻幼苗五百株以上不满二千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二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大麻植物种子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罂粟幼苗二百株以上不够刑事处罚、大麻幼苗二千株以上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一千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一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三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项所称其他毒品,是指诸如苯丙胺类毒品不满二克,大麻油不满二百克,大麻脂不满四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六千克,可卡因不满一克,吗啡不满二克,杜冷丁不满五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零点二毫克,氯胺酮、美沙酮不满二十克,咖啡因不满二千克,罂粟壳不满二千克等情形。

  (二)非法持有鸦片五十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项所称其他毒品,是指诸如苯丙胺类毒品二克以上不满十克,大麻油二百克以上不满八百克,大麻脂四百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六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可卡因一克以上不满五克,吗啡二克以上不满十克,杜冷丁五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不满一毫克,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咖啡因二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罂粟壳二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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