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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劳动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分别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援助卡”页内注明办理情况。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五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一人一号,补发或换证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按统一规格刻制“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河南省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河南省**市**县(市、区)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加盖专用章钢印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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