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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人社〔2011〕17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原《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在换发时应将原证件的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原证件编号转记在新证中。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和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上报,同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统一格式,以传真或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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