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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庆市移民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对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移民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负责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并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办理委托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手续;

  (四)受理移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联合市级其他监督部门对移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七)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移民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指导招标人运用企业诚信信息编制招标文件;

  (八)完成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五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结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市移民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选择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七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八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移民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并在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一律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市移民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监督,并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招标,应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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