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渝移发〔2011〕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办):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我局按照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了《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该细则已经市政府渝文审〔2011〕62号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我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建设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精心打造移民廉政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移民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全市范围内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成立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移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移民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市移民局规划处、计划财务处、三峡移民工作处、三峡水库综合管理处、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处、移民发展扶持处、监察专员办和监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研究决策和监督管理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大事项,审定并完善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监督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负责协调、衔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