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七、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机构等监管场所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二)及时将提请减刑、假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延长强制性教育措施期限的有关材料通报检察机关并听取意见;
(三)发生被监管人员脱逃、伤残、死亡等事故的,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四)接受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并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八、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调查;
(三)及时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抄送检察机关;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线索;
(四)与检察机关加强行政监察、审计信息的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
(五)及时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监督意见以及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并书面反馈结果。
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咨询、研究重大问题等工作机制,依法妥善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和事项,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