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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对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并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五、各级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

  (二)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

  (三)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未按要求补充侦查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释放被逮捕的人、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逮捕后撤案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五)及时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

  六、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及时办理检察机关认为审判、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而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

  (二)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并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

  (三)及时审查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再审的,及时送达裁判文书;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的量刑程序,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五)不开庭审理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裁判文书;

  (六)完善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工作机制;

  (七)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以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减刑、假释的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及时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

  (八)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民事公益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推进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

  (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检察机关因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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