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医师执业注册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重申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填写《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同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或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医师注册后遇离职、退职、解聘、调离、退休未聘等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填写《医师注册备案表》,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在办理机构注销手续时,应及时办理注册医师备案手续,备案日期应为医疗机构注销日期。
四、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冠名后,应及时办理注册医师执业地点集体变更手续。
请各有关单位切实遵照执行(请从“上海卫生监督”网站首页“办理项目”栏目下载《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医师注册备案表》)。
特此通知。
附件: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医师注册备案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姓 名 | | 性别 | |
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 |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 |
级 别 | □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
执业类别 | □临床 □口腔 □中医 □公共卫生 |
执业范围 | |
注销注册原因 | |
单 位 意 见 |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