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
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含出让后转让,下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调整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六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