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报经省领导组批准可以延期外,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本单位收费站点撤并、收费期限调整申请上报工作。省人民政府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以及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情况。
(四)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2月1日--5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至省领导组。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全面总结各地、各单位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长效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家五部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中央纪委和国务院部署的2011年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省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重点负责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摸底调查表的汇总填报及资料初核工作,负责对收费项目取消或保留、收费站位置调整、收费期限核定、政府还贷公路人员分流、取消收费后公路接养等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是否暂停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省管项目取消收费经济补偿额度的初核工作,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总体协调与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专项清理期间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监管工作;省物价局重点负责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省财政厅重点负责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债务偿还等相关情况的审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省属撤站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并落实相关资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重点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参加部门联合督查,查处违规审批、违规设置收费站以及高收费、乱收费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省法制办重点负责对专项清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