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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山西省能源紧缺体验日期间,组织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四章 节能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八)新建建筑节能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既有建筑在进行改造、扩建、维修、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

  (九)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公共机构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和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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