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 君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