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