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福彩公益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