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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的通知


  (六)开展群众性休闲活动。以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为载体,依托重大节庆活动和民间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各类群众性休闲活动。按照“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要求,突出抓好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休闲活动,继续办好中国(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泰山国际旅游文化登山节、青岛国际啤酒节及各类艺术节等重大群众性节会活动。大力开发晚间休闲活动,鼓励餐饮、演艺、娱乐、商场等场所延长营业时间,丰富演艺、康体、购物等夜间休闲产品。重点打造“好客山东贺年会”活动品牌,紧紧抓住元旦、春节、元宵节“三大节点”,推出丰富多彩的贺年游、贺年宴、贺年礼、贺年乐、贺年福等休闲产品,使贺年会成为具有鲜明山东地域特色的节事活动。举办“国民休闲汇”活动,每年8月至10月,集中举办乡村休闲、健身养生休闲、旅游休闲、文化休闲、夜间休闲、节事休闲、蓝色休闲、黄河休闲、修学休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休闲活动。鼓励和引导休闲消费,开展“休闲家庭”、“休闲社区(乡镇)”和优秀文化广场等评选活动,形成浓厚的休闲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培育国民休闲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培育国民休闲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休闲权利,积极推进休闲产业发展。加大公益性宣传力度,在公交站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国民休闲公益广告。创新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方式,切实增强宣传效果,激发全民参与休闲的兴趣和热情。把国民休闲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各级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休闲产业发展。

  (二)加大休闲投入力度。稳步增加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发展公共休闲产品和大型休闲设施。制定实施国民休闲设施建设规划,整合农林水、新农村建设、国土治理等专项资金,建设完善一批国民休闲设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休闲产业发展的方式、渠道、产品和服务。鼓励休闲经营主体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做大做强。通过股份制改造、租赁经营、资产划拨等多种方式,盘活国有休闲资产。

  (三)实施休闲促进政策。推动公共休闲产品全面开放,实现各行各业公共休闲资源公共化、社会化。原则上,凡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休闲设施和产品,如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红色景点等要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要在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免费开放;由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共同建设的游览参观点,要尽可能降低门票价格;完全实行市场运作的,要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重点推动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和青少年宫、科技馆、群艺馆以及基层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开放。将国民休闲逐步纳入社会养老福利范畴,鼓励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发放休闲消费券。鼓励企业安排福利休闲、奖励休闲,相关费用可优先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探索发行“好客山东国民休闲卡”,凭卡参加休闲活动可获得相应的便利服务和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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